烟草局
1994-07-01
1994-07-01
有效
烟叶购销合同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烟叶流整体制,正确处置烟草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烟叶购销环节正常秩序,依据《经济合同法》、《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烟草系统内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订立的烟叶购销合同。
第三条烟叶购销合同是供需双方从事烟叶购销活动,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四条购销合同由供方与需方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经双方出具证明的代表或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一经签订,即具备法律约束力,需要严格实行。
第五条合同主要条约包含:烟叶品种、年产、小等级、规格、数目、交货时间和地址、运输和验收方法、货款结算、违约责任及双方赞同的其他事情。对于商品数目、水平、价格、包装水平和交货期限按下列规定实行:
1、交货数目可以标明超欠交幅度,其数目界限由双方商定。
2、烟叶水平规格有特殊需要者,由双方商定;也可按双方确认的样品实行。样品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水平规格无确认样品和特殊需要的合同,依据合同标明的等级规格,按国家规定的规范实行。
3、烟叶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议定。价格一经确定,供方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成本。
4、需方对包装水平和规格有特殊需要者,由双方商定;无特殊需要者,按国家标准实行。
5、交货期限按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需要提前或延期交货,应事先达成共识,并按协议实行。
第六条需方可向供方给付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收回或抵作价款。已给付定金的合同不履行的,除按违约处置外,属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属供方不履行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七条凡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赞同,但不损害国家利益;
2、一方因为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没办法履行合同;